甘教基一函〔2014〕33号
各市(州)教育局:
近年来,全省各地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5 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政策,有效解决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截止2013年底,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人数达到14.23万人,占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总数的4.9%。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人数持续增加,对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带来全新的挑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现就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做好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办好民生实事、建设幸福美好新甘肃的具体行动,认真履行职责,完善政策措施,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一)强化统筹规划,实行动态管理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48号),积极协调当地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出台明确、细致的管理办法,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要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数量、分布以及增长趋势等特点,超前规划,动态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创造条件使随迁子女顺利入学,并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
(二)简化入学手续,畅通入学渠道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服务工作。符合法定年龄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得设定任何附加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原籍户口簿、暂住(居住)证、房产证或租房证明等材料,到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按照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一个学段同一学校注册入学时只查验一次相关证明。
(三)健全管理机制,促进健康成长
各地要制订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政策,并建立长效机制。接收学校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并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实际情况,做好教育教学工作。要保证随迁子女在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和校内外活动、评先选优、入队入团等方面,与本地户籍学生享有平等权利。要通过举办家长学校等形式,加强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长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真正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融入集体、健康成长。
三、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工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甘肃省教育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我省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甘教厅〔2012〕216号)要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我省连续两年初中学籍的,可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考试。
四、加强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要严格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13〕102号)要求,结合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将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甘肃省教育厅
2014年8月25日